天津大运河、海河提升改造项目是落实市委市政府“十项行动”的重要举措之一,存在施工周期短、现场难度大、审批手续无前例可循等困难。在市航局和市交确保了项目一期工程(津湾码头、永乐码头、金茂府码头、国家会展中心码头)如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航
二期包括天石舫码头、古文化街码头、意风区码头、利顺德码头、直沽码头、棉三码头、凯德MALL码头,预计2025年初投入使用;
新码头的投入使用,不仅增添了海河上的景观,而且缓解了其他码头的运营压力,缩短了游客候船时间,更为延长海河观光游览线、丰富游船产品奠定了基础。
近日,天津政务网发布“关于天津市东淀和文安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(大清河、西河段)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”,其中明确对天津市水务工程建设事务中心提交的《天津市东淀和文安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(大清河、西河段)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》(以下简称《航评报告》)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,予以通过。
天津市东淀和文安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(大清河、西河段)工程位于天津市东淀蓄滞洪区,所涉大清河冀津交界~独流减河进洪闸段、西河独流减河进洪闸~西河闸段两条河段为内河VI级航道。
《航评报告》选取以设计代表船型为100吨级货船、100吨级驳船、120客位游船等为代表船型。所选设计代表船型满足《内河通航标准》等规划要求。
天津市东淀和文安洼蓄滞洪区工程与安全建设(大清河、西河段)工程位于天津市东淀蓄滞洪区,所涉大清河冀津交界~独流减河进洪闸段、火狐电竞西河独流减河进洪闸~西河闸段两条河段为内河VI级航道。
涉航工程主要包括河道清淤扩挖工程、堤埝加培工程、新建进退洪闸工程、拆除重建泵站工程、拆除重建穿堤建筑物工程、箱涵接长工程、维修加固工程、拆除穿堤建筑物工程。
拟建工程所处河段河势总体稳定,与现状码头、锚地及港口规划无冲突,涉航工程未占用航道水域,工程选址满足《内河通航标准》及相关规划要求。
同意《航评报告》论证提出的设计通航水位。大清河津冀交界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3.26m,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-0.99m;独流减河进洪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2.00m,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-0.99m;西河段西河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为1.70m,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为-0.99m。(1985国家高程基准)
本工程所处大清河与西河段的河道规划为内河VI级航道,以旅游客运为主。同意《航评报告》选取以设计代表船型为——
本工程河道整治部分包括河道清淤扩挖工程11.655km,堤埝加培工程50.105km。
清淤扩挖范围为大清河部分航段,总长11.655km,扩挖底宽为50~200m,清淤扩挖的设计河底高程为-4.5m,低于航道设计底高程-2.19m,满足规范要求。河道整治后,清淤扩挖河段在航道设计底高程-2.19m处的河道宽度满足大清河航道设计底宽的要求,火狐电竞满足《内河通航标准》内河VI级航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80m的要求。
河道堤埝加培范围大清河左堤、大清河右堤、西河左埝,总长50.105km。大清河左右堤设计坡脚线m,西河左右堤埝设计坡脚线m,坡脚线均不占用规划航道范围,河道堤埝设计顶高程均高于工程所处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,其布置满足航道要求。
其中4座进退洪闸(清南分洪闸、老龙湾泄洪闸、水高庄泄洪闸、杨柳青泄洪闸)出口距离设计航道中心线m。根据运行调度规则,进退洪闸启用时,航道禁航。其中水高庄泄洪闸的下游海漫段与设计航道相交,其底板顶高程为-3.9m,该位置航道设计底高程-2.19m,满足《内河通航标准》中“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设置淹没在水下的取排水设施、船台滑道等水下临河建筑物,其顶部设置深度,I级~V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,VI级和VII级航道不应小于1m”的要求。
5座拆除复堤的建筑物(清北扬水点、义和扬水点砖砌拱涵、老龙湾涵、建设街扬水点涵洞、水高庄泵点涵)实施拆除后恢复原状堤岸,1座箱涵接长工程的穿堤建筑物(小口子闸)为背水侧进行箱涵的接长,3座维修加固的穿堤建筑物(当城村泵点涵、黄家房子村泵点涵、十三街泵点涵)主要是为更换启闭机及闸门的维修项目。以上建筑物整治对航道的平面布置及通航条件无影响。
4座拆除重建的泵站(光明泵站、东风泵站、革命桥西扬水点、革命桥东扬水点)与设计航道中心线座拆除重建的穿堤涵闸(茁头引水闸、团结站进水闸、团结站排水闸、猴山站排水闸1、猴山站进水闸、猴山站排水闸2、老龙湾站进水闸、老龙湾站排水闸、益来农场穿堤管)与设计航道中心线.56m、161.47m、164.61m、97.78m。以上泵站及穿堤涵闸拟建出口结构均不占用航道水域,且处于可通航水域的结构均在现状或设计河道护坡以内,平面布置合理。经模拟分析,以上泵站及穿堤涵闸运行引起的航道横向流速均小于0.3m/s,回流均小于0.4m/s,满足航道工程设计规范要求,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较小。通航安全保障措施
基本同意《航评报告》提出的航道和通航安全保障措施,为确保工程自身以及船舶航行安全,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
设置导助航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,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。-END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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